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砂石矿山应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并予以公示。
《通知》明确,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新老分类转换工作,将其生产勘探、采矿设计、资源储量管理等工作中使用新分类标准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但应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编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
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矿业权人按规定在公示系统中填报《本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或《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并进行公示。同时,矿业权人应在信息公示系统中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可自主选择是否予以公示。
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内容。矿山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告中相关数据信息应与矿山资源储量台账、地质测量及取样化验、生产设计图件等逻辑自洽。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中相关矿产储量数据应与报告中的数据一致。矿山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通知》强调,强化矿山储量数据质量信用考核,将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矿业权人存在弄虚作假、数据不自洽的,或未按规定提交储量年度报告的,将其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同时,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更新信息化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与发展改革、工信、应急管理、交通、税务、统计等部门信息归集共享与研究,逐步实现储量年度报告数据信息与上述部门数据的可对比、可追踪、可检查。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通知》执行。